固定期限合約與無限期合約:香港僱主必須知道嘅分別
- HR Plus
- 7月17日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喺香港,固定期限合約同無限期合約都受《僱傭條例》規管——而兩者之下,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嘅員工享有相同嘅法定權利。選擇哪種合約,與其話係關於法律保障,不如話係關於你點樣管理續約、終止僱傭同人手彈性。
選錯合約類型——或者以為固定期限合約比無限期合約責任少——係香港成長中公司最常見嘅僱傭風險之一。《僱傭條例》並唔明確區分兩者;關鍵唔係合約有冇訂明終止日期,而係員工係咪屬於連續性合約僱員。
固定期限合約同無限期合約有咩分別?
無限期合約係一份冇固定終止日期嘅開放式僱傭協議——直至任何一方發出通知或出現合理解僱原因為止。固定期限合約則由雙方事先協議訂明終止日期,通常用於項目性職位、季節性工作或唔能保證長期存在嘅職缺。兩種類型喺香港法律下均屬有效,並且都必須遵守《僱傭條例》有關薪酬、通知期、假期同法定權利嘅規定。
固定期限員工同無限期合約員工享有相同嘅權利嗎?
係——根據香港《僱傭條例》,兼職及合約制員工享有與永久全職員工相同嘅法定保障(勞工處,《僱傭條例》第57章)。決定法定權利嘅唔係合約類型,而係員工係咪符合連續性合約僱員資格。由2026年1月18日起,員工喺同一僱主連續受僱四星期或以上,並且每星期工作至少17小時或任何連續四星期內合計工作68小時,即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——呢個門檻已由《2025年僱傭(修訂)條例》調低(勞工處,2025年12月)。即係話,一位簽署六個月固定期限合約嘅員工,通常同樣可以享有年假、法定假日、疾病津貼同遣散費,與無限期合約員工完全一樣。
固定期限合約嘅終止同續約風險係點?
固定期限合約到期而唔獲續約,會被視為僱主終止僱傭——如果員工已連續受僱足夠長時間,可能須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反覆續約亦係一個風險:法院及勞資審裁處可能將一系列續約視為持續無限期合約嘅證據,尤其當職位並非真正屬於項目性質。主要為咗規避無限期合約責任而使用固定期限合約——而非出於真正業務需要——嘅僱主,最有可能面臨糾紛。
固定期限合約與無限期合約一覽
範疇 | 固定期限合約 | 無限期合約 |
終止日期 | 事先訂明 | 無——持續至發出通知或終止 |
法定權利 | 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則與無限期相同 | 符合資格後即享全部法定權利 |
終止僱傭 | 到期 = 終止;通知期仍可能適用 | 需要合理原因 + 法定通知期 |
續約風險 | 反覆續約可能被視為無限期合約 | 不適用 |
遣散費/長服金 | 符合連續受僱資格可能適用 | 符合資格終止時適用 |
最適合 | 項目性職位、季節性工作、定期人手 | 核心、持續性職位 |

呢件事對HR嘅意義
兩種合約類型都有真實責任——分別在於責任係點樣及幾時觸發,而唔係有冇責任。如果你嘅公司習慣以固定期限合約作為保持人手彈性嘅預設安排,值得審視相關職位係咪真的需要訂明終止日期,定係一份附有合適通知期條款嘅無限期合約反而係更清晰、風險更低嘅安排。HR Plus幫助香港僱主設計符合業務需要、同時符合《僱傭條例》規定嘅僱傭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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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之用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。請向勞工處或專業顧問核實最新僱傭合約要求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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