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試用期:僱主應該點樣設計?
- HR Plus
- 7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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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試用期係可選擇性的——但一旦寫入合約,特定嘅通知期、薪酬同法定權利規則由第一日起就適用。大多數僱主以為試用期意味著更少責任,實際上係不同嘅責任。
試用期唔會創造一個法律灰色地帶——法定保障由第一日起生效,試用期間嘅解僱仍然要遵守《僱傭條例》。
香港試用期嘅基本規則係咩?
香港試用期係一項合約安排——唔係《僱傭條例》下嘅獨立法律概念——用嚟修改僱傭初期嘅通知期要求。試用期通常為一至三個月,以三個月最為普遍,而且條款必須喺入職前以書面形式清楚列明。
員工喺試用期間保留哪些法定權利?
試用中嘅員工保留大部分《僱傭條例》下嘅法定權利——包括薪酬保障、休息日、法定假日,以及符合資格後嘅疾病津貼。僱主往往以為試用期會暫停呢啲權利;事實並非如此,而呢個假設係HR團隊最常見嘅合規漏洞之一。
試用期間終止僱傭嘅通知期規則係點?
試用期首個月內無需通知期;之後最少需要七日通知,除非合約訂明更長時間。將試用期視為可隨意終止、毫無後果嘅非正式試驗,係僱主最常見——亦係代價最高——嘅錯誤。
香港嘅試用期可以延長嗎?
任何延長都必須喺原有試用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,並列明清晰原因同新的結束日期。試用期連同延長期一般不應超過六個月——無理由地反覆延長可能令僱主面臨構成性解僱索償。
試用期一覽
項目 | 規則 |
標準期限 | 1至3個月(以3個月最普遍) |
首個月通知期 | 無需通知 |
首個月後通知期 | 最少7日(或按合約訂明) |
法定假日 | 連續受僱3個月後累積 |
疾病津貼 | 受僱4星期後累積 |
延長 | 必須於試用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;總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|
強積金登記 | 入職後60日內,不論試用期狀態 |
總結
一個設計完善嘅試用期為僱主提供清晰、合法嘅框架去評估新員工——但前提係合約條款、通知期規則同法定權利由第一日起就正確設定。如果你嘅合約將試用期視為非正式試驗,呢係一個值得喺下次招聘前修正嘅漏洞,而呢正正係HR Plus幫助香港僱主處理好嘅地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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